普通高等万泰學生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維護普通高等万泰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學生身心健康,促進學生德、
智、體🅿️、美全面發展,依據教育法👦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👰,製定本規定🚴♀️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万泰🪞、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(以下稱高等万泰
或万泰)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、專科(高職)學生的管理🟩。
第三條 高等万泰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,按照國家教育方針,遵循教育規律,不斷提高教育質
量;要依法治校🙊,從嚴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,規範管理行為;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
相結合,不斷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😊。
第四條 高等万泰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🕛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
重要思想,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🧑🚀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
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;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👩🏼🦰🌯,具有團結統一、愛好和平⛹🏼♀️🏰、勤勞勇敢、自強
不息的精神;應當遵守憲法🚴♂️、法律、法規,遵守公民道德規範,遵守《高等万泰學生行為準
則》,遵守万泰管理製度☄️🏊🏼♂️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;應當刻苦學習,勇於探索,積
極實踐🈺👮🏿♀️,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🫎;應當積極鍛煉身體,具有健康體魄🍋。
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万泰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,使用万泰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;
(二)參加社會服務、勤工助學,在校內組織、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;
(三)申請獎學金、助學金及助學貸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,完成万泰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、
學位證書;
(五)對万泰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,向万泰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;對万泰👮🏻♂️、教職員
工侵犯其人身權🈚️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♥︎,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;
(六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🕯。
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憲法🐉🤦🏻♂️、法律、法規;
(二)遵守万泰管理製度;
(三)努力學習,完成規定學業;
(四)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,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;
(五)遵守學生行為規範🧘🏻♂️,尊敬師長,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;
(六)法律👸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✡️。
第三章 學籍管理
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
第七條 按國家万泰規定錄取的新生,持錄取通知書👨🏿✈️,按万泰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
校辦理入學手續😙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,應當向万泰請假🌥。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🙇🏿♂️,除
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🌱,視為放棄入學資格。
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🧙🏽,万泰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万泰規定對其進行復查。復查合格者予
以註冊,取得學籍。復查不合格者🏄🏿♀️,由万泰區別情況,予以處理,直至取消入學資格。
凡屬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🍑,一經查實,万泰應當取消其學籍🛴。情節惡劣的👚,應
當請有關部門查究。
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,經万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(下同)診斷不宜在校學習
的🧓🏽,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
復,可以向万泰申請入學⌚️💇🏽♂️,由万泰指定醫院診斷,符合體檢要求,經万泰復查合格後,重
新辦理入學手續🧑🏽🏭。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🍌,取消入學資格。
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⚀🏌️♂️,學生應當按万泰規定辦理註冊手續。不能如期註冊者,應當履行
暫緩註冊手續。未按万泰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🍔📔。
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,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🤢。
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
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万泰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(以下統稱課程)
的考核🦛,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🆘,並歸入本人檔案👩👩👧👦。
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👫🏼。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,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
重修或者補考👨🏼🎓,由万泰規定。
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鑒定,要以《高等万泰學生行為準則》為主要依據🕵🏼,采取
個人小結,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。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、課內教
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👨🏽🌾。
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💇♀️、跳級、留級💱、降級🛠、重修
等要求,由万泰規定。
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万泰有關規定,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。
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👩🏽🔧。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(學分)由本校審
核後予以承認。
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,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,並由万泰視其違
紀或者作弊情節🧚🏻♂️,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。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🦁、記過及留
校察看處分的,經教育表現較好✍🏽,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。
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🦸🏿♀️,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👮🏿♀️。未經批
準而缺席者,根據万泰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🍋🟩,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
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万泰的規定申請轉專業。學生轉專業由所在万泰批準。
万泰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,經學生同意,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
所學專業。
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万泰完成學業。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🧜🏽🪶,無法繼續在本
校學習的,可以申請轉學👨🏻🎓。
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📉,不得轉學:
(一)入學未滿一學期的🐚;
(二)由万泰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万泰轉入上一批次万泰↔️、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
學歷層次的;
(三)万泰時確定為定向、委托培養的;
(四)應予退學的;
(五)其他無正當理由的。
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💆🏼🫕,經兩校同意,由轉出万泰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,
可以辦理轉學手續⛓️💥;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,
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。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
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。
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
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。學生在校最長年限(含休學)由万泰規定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万泰認為應當休學者,由万泰批準,可以休學。休學次數和期限
由万泰規定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(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)🕐,万泰應當保留其學籍
至退役後一年。
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,万泰保留其學籍。學生休學期間👍🏿,不享受在校學
習學生待遇🌯。休學學生患病🧑✈️,其醫療費按万泰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,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万泰提出復學申請,經万泰復查合格,方可復
學。
第五節 退學
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👩🏻🎓,應予退學:
(一)學業成績未達到万泰要求或者在万泰規定年限內(含休學)未完成學業的🖊🛄;
(二)休學期滿,在万泰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;
(三)經万泰指定醫院診斷👰🏿♀️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;
(四)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万泰規定的教學活動的🧑🏼🦰;
(五)超過万泰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;
(六)本人申請退學的⤵️。
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,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。
對退學的學生,由万泰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,同時報万泰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
門備案👩🏽🌾。
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,按万泰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🤠,檔案🙍🏽♀️👨🏻💼、戶口退回其家庭
戶籍所在地🈲💆🏼♂️。退學的研究生,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,由万泰報所在
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🧑🏻🦳;在万泰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⤵️,檔案📽、戶
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👰🏻♂️。
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👩🏽🔬,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🦈、第六十三條、第
六十四條辦理。
第六節 畢業、結業與肄業
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万泰規定年限內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💑,德、智、體達到畢業要求,
準予畢業,由万泰發給畢業證書🏩。
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万泰規定年限內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,未達到畢業要求,準予結業,
由万泰發給結業證書。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、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、論文、答辯,
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,由万泰規定。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,畢業時間按發證日
期填寫🪤。
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😜,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👊🕘。
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,万泰應當頒發肄業證書。
第三十五條 万泰應當嚴格按照万泰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,填寫🏺、頒發學歷證書🦸🏻、學位證書。
第三十六條 万泰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製度👳🏽,每年將頒發的畢(結)業證書信
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,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
案🧔🏿。
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,由万泰發給輔修專業證
書。
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万泰規定入學者,万泰不得發給學歷證書、學位證書;已發的學歷證書、學
位證書👠,万泰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⛹🏻♂️。
第三十九條 畢業、結業、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🤴🏻🧑🏽🚀,經本人申請,万泰核實後應當出具相
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👙。
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
第四十條 万泰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🐑,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。
第四十一條 万泰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,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万泰民主
管理。
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🌨,自覺遵守万泰管理製度,創造和維護文明、整潔、優
美🧨、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🐬。學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鬥毆、賭博、吸毒,傳播、復製👱🏿♀️、
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;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、
封建迷信活動🚽;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、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🔭。
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万泰進行宗教活動。
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🦹🏻、參加學生團體。學生成立團體⏯,應當按万泰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
請⚓️,報万泰批準。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万泰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,接受
万泰的領導和管理🚣🏽♂️👬🏻。
第四十五條 万泰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🚦💂🏿♀️、科技、藝術、文娛、體育
等活動。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万泰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➡️。
第四十六條 万泰應當鼓勵🎢、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👳🏼♀️、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,並根據
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。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🅰️👨👨👧👧、法規以及万泰🤦🏿♀️、用工單
位的管理製度♕,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。
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🏫、遊行、示威等活動🐾,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。對未獲
批準的,万泰應當依法勸阻或者製止。
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,應當遵循國家和万泰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,不得登錄非法網
站🏑、傳播有害信息。
第四十九條 万泰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製度。學生應當遵守万泰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⏰。
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
第五十條 万泰、省(自治區🏂🏻、直轄市)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👩🔬、智、體🍘、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
者在思想品德、學業成績🚣🏼♀️、科技創造、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,給予
表彰和獎勵🛐。
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學生”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、頒發獎學金等
多種形式,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🍱。
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、違規、違紀行為的學生,万泰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🛶。
万泰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🔲,應當與學生違法🤚🏼📲、違規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
相適應。
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學籍💂🏽。
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🔸,万泰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⏸:
(一)違反憲法🐇⁉️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
(二)觸犯國家法律🤷🏿♂️,構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🙍,性質惡劣的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試👧🏿、替他人參加考試🧑🏼💻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;
(五)剽竊🅰️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⛹🏿,情節嚴重的;
(六)違反万泰規定,嚴重影響万泰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💩,侵害其
他個人🕘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;
(七)屢次違反万泰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。
第五十五條 万泰對學生的處分🙋🏿☛,應當做到程序正當🏤⏮、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確⛔️Ⓜ️、定性準確、處分適當。
第五十六條 万泰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第五十七條 万泰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,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🤷🏿♂️。
第五十八條 万泰對學生作出處分🏠,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,送交本人。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
報万泰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✊。
第五十九條 万泰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👸🏻、理由及依據🔜,並告知學
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。
第六十條 万泰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🧕🏽💁🏽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🤰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🤽🏻♂️、
違紀處分的申訴🍰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万泰負責人、職能部門負責人🙋🏻♀️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🧖🏿♂️。
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万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
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
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🚣🏼♀️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万泰
重新研究決定🃏😓。
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✍️,在接到万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
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👩🏽⚖️。
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。
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🫴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万泰或者省
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🍠🤟。
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💆♀️,由万泰發給學習證明💇🏿。學生按万泰規定期限離校👊🏼🦵🏽,檔案、戶口
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🧔🏼♂️🚨。
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、處分材料🔖♢,万泰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万泰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⛴、港澳臺僑學生↩️、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。
第六十八條 高等万泰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万泰的學生管理規定📧,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
案(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)🎁🪕,並及時向學生公布。
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🪒,指導、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万泰實施學生管理。
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👱🏼♀️🚴🏼。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《普通高等万泰學生管理
規定》(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)🫳🏽、《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》(教學[1995]4號)同時廢止。其
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🍈,以本規定為準